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本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有几率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 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特种 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销售;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气 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销售; 软件开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 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 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变压器、整流器 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 业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 压缩机械销售;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 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特定种类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 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已于 2024年 5月 11日决议同意实施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160,884.5713万元,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际控制人。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服务;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 日用电器修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信 设备制造;通信设施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人工智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 联网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 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物业管理;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停 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海信网能外,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海信网能主要从事工业温控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主要包括数据中心、通信站点、储能系统、易燃易爆环境等温控产品及温控整体解决方案,此外公司还有模块化数据中心产品、不间断电源(UPS)、储能设备等衍生产品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股权的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如下:
海信视像作为一家多场景系统 显示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 事显示及上下游产业链产品的 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通过 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海信家电37.23%的 A股股份;通过 海信(香港)有限公司持 有海信家电8.97%的 H股 股份。
海信家电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 事冰箱、家用空调、中央空调、 冷柜、洗衣机、厨房电器等电 器产品以及汽车空调压缩机、 汽车空调系统等汽车设备的研 发、制造和销售业务。
乾照光电主要生产全色系超高 亮度 LED外延片及芯片、高性 能砷化镓太阳能电池、LED照 明产品,并提供节能照明应用 解决方案。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三电株式 会社 74.88% 的股份。
三电株式会社及其附属公司主 要从事汽车空调压缩机、汽车 空调系统等汽车设备的研发、 制造和销售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基于海信集团发展战略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表决权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公司积极把握新能源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自原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低于 6%的股份,且暂无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已于 2024年 3月 8日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更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内部审议决策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更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未取得任何上市公司股权,亦未自任何上市公司股东接受其委托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22,872,23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7,094,140股)的 10.07%;取得上市公司 21,733,260股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57%;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4,605,494股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64%。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购买、协议转让以及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19.64%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2024年 3月 11日-2024年 3月 15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购买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1,279,8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7%。
2024年 3月 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述股东拟将其持有的科林电气11,592,410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0%),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李砚如、屈国旺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25.5元(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23元,转让总价款为 284,736,480元。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024年 4月 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就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与付款条件重新约定,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转让股份数及占股本比例保持不变。
2024年 5月 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与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就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等条款重新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的每股转让价格均重新约定为 25.65元,转让股份数量及占股本比例保持不变。该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
2024年 3月 15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砚如、屈国旺拟将其持有的合计不超过 21,733,26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协议签署日科林电气股份的 9.57%)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行使。
在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2024年 5月 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明确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 12个月,不再附其他条件;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3款不再对双方发生效力;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4款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单方权利。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656,9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1%)转让给受让方,不超过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5.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93,251,460元。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剩余上市公司最高 10,970,7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的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27,975,438元,在本协议签署后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共计 18,650,292元,在除需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转让方完税证明之外,其他过户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共计 46,625,730元,在交割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的权利非义务)、且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或已经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且自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4)转让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亦未出现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6)受让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法律、财务及业务的尽职调查,且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
9)无特定政府命令。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协议交易的任何政府命令;
10)无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转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求,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协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件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方在此承诺,转让方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确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业务结构及声誉不受损害,维护与客户、渠道商、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良好关系,在正常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从事的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3)转让方在此承诺,不得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利用自身权限,同意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过渡期内采取或促使下列行动: a) 修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
d) 变现、解散或清盘,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e) 授权或发行任何证券,包括任何股权证券、公司债券、期权或者期权承诺;
f)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调整董事、监事人选及人数,新聘或改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g) 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规范或原则作出变更; h) 对业务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或对机构设置作出会影响到公司资质、运营或财务状况的改变,停止或终止业务的全部或部分;
i) 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已披露事项除外); j)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放弃任何债权;
k)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债务,在日常经营业务中产生的应付账款及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事项除外;
m) 超出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经营范围而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固定资产和财产,在该资产及财物之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担保,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保证; n) 签订非正常生产经营性质的合同;
o)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提起或和解任何请求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及法律程序;
p) 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存续、经营、再融资、发行证券或对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58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8%)转让给受让方,不超过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5.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91,481,250元。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剩余上市公司最高 10,762,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的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27,444,375元,在本协议签署后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共计 18,296,250元,在除需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转让方完税证明之外,其他过户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共计 45,740,625元,在交割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的权利非义务)、且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或已经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且自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4)转让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亦未出现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6)受让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法律、财务及业务的尽职调查,且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
9)无特定政府命令。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协议交易的任何政府命令;
10)无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转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求,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协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件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方在此承诺,转让方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确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业务结构及声誉不受损害,维护与客户、渠道商、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良好关系,在正常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从事的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3)转让方在此承诺,不得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利用自身权限,同意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过渡期内采取或促使下列行动: a) 修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
d) 变现、解散或清盘,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e) 授权或发行任何证券,包括任何股权证券、公司债券、期权或者期权承诺;
f)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调整董事、监事人选及人数,新聘或改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g) 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规范或原则作出变更; h) 对业务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或对机构设置作出会影响到公司资质、运营或财务状况的改变,停止或终止业务的全部或部分;
i) 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已披露事项除外); j)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放弃任何债权;
k)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债务,在日常经营业务中产生的应付账款及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事项除外;
m) 超出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经营范围而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固定资产和财产,在该资产及财物之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担保,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保证; n) 签订非正常生产经营性质的合同;
o)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提起或和解任何请求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及法律程序;
p) 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存续、经营、再融资、发行证券或对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430,100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6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32,892,300元。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9,867,690元,在本协议签署后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23,024,610元,在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61,060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56%)。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29,004,380元。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8,701,314元,在本协议签署后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20,303,066元,在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810,940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36%)。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8,651,620元。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5,595,486元,在本协议签署后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13,056,134元,在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57,830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2,830,090元。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3,849,027元,在本协议签署后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8,981,063元,在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88,060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6,625,380元。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1,987,614元,在本协议签署后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4,637,766元,在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最高 10,970,7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的表决权于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乙方行使,最终甲方委托的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额由乙方依其需求确定,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较早者:
3)双方同意,委托期限内,当乙方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20%后,乙方再以任何方式增持部分股份的,每增持 80万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万股股票的委托;或每增持 80万股整数倍数股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万股相同倍数的股票委托。乙方书面通知之日,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4)除上述 3约定外,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部分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该表决权委托系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对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1)甲方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最高 10,762,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的表决权于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乙方行使,最终甲方委托的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额由乙方依其需求确定,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较早者:
3)双方同意,委托期限内,当乙方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20%后,乙方再以任何方式增持部分股份的,每增持 80万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万股股票的委托;或每增持 80万股整数倍数股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万股相同倍数的股票委托。乙方书面通知之日,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公开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4)除上述 3约定外,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部分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公开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该表决权委托系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对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田烨、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及刘宇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年 3月 18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9,867,690元。上述第 1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23,024,610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年 3月 18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8,701,314元。上述第 1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20,303,066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年 3月 18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5,595,486元。上述第 1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3,056,134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年 3月 18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3,849,027元。上述第 1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8,981,063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年 3月 18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1,987,614元。上述第 1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4,637,766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及与田烨、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及刘宇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条第 1款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5.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93,251,460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93,799,998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总额增加 548,538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27,975,438元;双方同意,新增股份转让款在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第 1.3条约定的条件时,随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即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47,174,268元。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条第 1款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5.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91,481,250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92,019,375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总额增加 538,125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27,444,375元;双方同意,新增股份转让款在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第 1.3条约定的条件时,随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即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46,278,750元。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32,892,300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36,682,065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32,892,300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条的约定,受让方尚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3,789,765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8,651,620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20,800,611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8,651,620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条的约定,受让方尚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148,991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2,830,090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14,308,340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2,830,090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条的约定,受让方尚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78,250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2,830,090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14,308,340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2,830,090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条的约定,受让方尚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78,250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6,625,380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7,388,739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6,625,380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条的约定,受让方尚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763,359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双方都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2款修订为: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 12个月。
(2)双方都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3款不再对双方发生效力。